昨天,省消協公佈“3·15”十大維權案例,其中就有一樁因快遞弄丟1000多元的手機卻只願賠付45元而引發訴訟糾紛。
  去年6月26日,消費者楊先生在薑堰某快遞服務公司交寄快件,將價值1453元的三星i9000手機寄往深圳市羅湖區,運費15元。兩天后,收件人來電話稱,快件已收到,但內件中手機丟失,因此將快件從深圳退回,7月2日快件到達薑堰那家快遞公司。楊先生找到該公司,得到的答覆卻是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慎丟失,因楊先生未選擇保價服務,快遞公司只肯按郵費的3倍即45元進行賠償。楊先生堅持要求快遞公司照價賠償,雙方爭論無果,楊先生無奈之下,致函當地消費者協會,請求消協律師團幫助維護合法權益,並代理訴訟。
  考慮到消費者實際情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指定律師免費為楊先生代理訴訟。當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並依照規定在判決前先行調解。調解中瞭解到,手機是楊先生從網上一家網店所購買且有正規發票,價格與其所述相符;楊先生出具了其保留的快遞公司受理該單快遞業務時的存根聯,上面顯示包裹內容確系手機。調查中,快遞公司承認是其工作失誤造成郵件丟失,且給楊先生造成一定的損失,願意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但不同意照價賠償,理由有三:一是根據《郵政法》規定,對於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二是楊先生簽字確認的快遞運單格式合同,其背面印製的“快遞須知”第六條規定,未保價快件如發生遺失,按寄件人實際支付寄遞費用的3倍賠償;三是公司在受理郵件時未對郵件內容進行查驗,不清楚郵件是否為手機。
  那麼,快遞企業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省消協秘書長童天武一一作了分析:
  第一,快遞企業以快遞是郵政服務為由,提出按《郵政法》相關規定,按承擔郵遞費用的3倍進行賠償,這是對《郵政法》的誤讀。《郵政法》是對事關公益性郵件發送服務的規範性法規。《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遞是完全市場化的商業行為,快遞費用也是按市場化來收取的,因此不能適用《郵政法》以快遞費用的3倍來進行有限賠償,這是對消費者財產權利的侵害,而應當適用《合同法》。
  第二,快遞公司申辯,稱其提供了保價服務,消費者應選擇保價。這是快遞公司的一種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因為用保價的方式,實際上是加重消費者負擔。按《侵權責任法》規定,經營者對提供服務過程中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按市場價進行賠償。快遞公司通過保價,人為提高消費者成本,同時,這樣一個規定本身,也容易造成快遞企業內部管理的鬆懈。
  第三,快遞不清楚是否為手機沒有事實依據。
  這起案例中,由於消費者的較真和消協、法院的支持,最終得到照價賠償,拿到1453元。在發佈會現場,有記者現場吐槽稱:丟了物品想要快遞公司照價賠償,太難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並且有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的。
  那麼,一般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會得到怎樣的對待呢?昨天中午,記者撥通南京申通快遞公司快遞員劉雪的電話,以郵寄手機丟失為由咨詢是否可以照價賠償,他明確表示“賠不到”,他向記者透露,其實每家快遞公司都遭遇過物品丟失的事件,處理的潛規則就是“能拖則拖,能不賠就不賠”。他說,碰上較真的,快遞公司一般就拿出《郵政法》和“快遞須知”,讓消費者知難而退。但碰上特別較真的,就會多賠一些。對此,省消協副秘書長李小娟表示,“較真的”消費者應當受到鼓勵和肯定。“我們希望更多消費者遇到權益受損時,勇敢地向工商、消協等部門舉報,甚至到法院訴訟,因為他們的執著,有可能改變很多。”本報記者杭春燕
  鏈接 >>>“知假買假”有了法律撐腰
  職業打假人告遍錫城大超市
  3月14日,無錫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合生元益生菌消費糾紛案。引人關註的是,該案原告付勇(化名)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因對牛肉粒、咖啡粉等食品包裝上的標識標簽有爭議,近來他把錫城各大超市告了個遍。
  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律師黃燕是家樂福的代理律師,她認為付勇職業打假人身份很明顯,像300多元一盒的合生元產品,他買了6盒,甚至還把一家超市的某品牌牛肉粒全部買空。
  記者發現,付勇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各種食品成分如數家珍,隨身的包里還放著一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職業打假人”這一身份,他強調:“我是正常維權,目的是為了引起商家足夠重視。”
  雖然理論界和司法界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存在爭議,但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法對“知假買假”行為予以支持。負責辦理上述案件的無錫新區法院民一庭法官郭瑩華介紹,最高法院對新消法中“知假買假”的司法解釋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浦敏琦  (原標題:消協提醒消費者維權就該多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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