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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法制網通訊員?李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正式將醉酒駕駛納入刑事犯罪,該修正案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駕入刑後,各地紛紛掀起宣傳和打擊危險駕駛的高潮,一定程度上震懾了醉駕行為。到2014年5月1日,醉駕入刑將滿三年。
  三年來,司法機關辦理危險駕駛罪的情況如何?醉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該如何繼續施行有效措施打擊和減少“馬路殺手”?4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通過採訪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檢察院近三年來辦理的危險駕駛案件情況,檢察官分析稱駕駛員的僥幸心理導致犯罪主因。
  醉駕案件逐年略減但仍屬高發
  “三年來,我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57件57人,其中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辦理21件,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辦理20件,2013年5月1日至今辦理16件。”海口市美蘭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倪承山告訴記者,從近三年受理辦結的危險駕駛案件來看,案件數量略呈遞減趨勢,但總體變化不大,危險駕駛案仍屬高發案件。
  數據顯示,30至45歲的成年男性是危險駕駛的高發人群,在海口市美蘭檢察院辦理的57件危險駕駛案件中,該年齡段的男性犯罪嫌疑人有32人,占56.1%。嫌疑人當中,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無業人員所占比重最大,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較少。三年來,該院僅辦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醉駕案件各1件。
  該院公訴科辦案檢察官倪承山分析表示,這與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對公務人員的行為管理較強有很大關係,因為根據公務員法以及相關管理規定,一旦公務員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極可能面臨開除的風險。在違法成本較高的警示下,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危險駕駛行為得到有效約束,然而該項法律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進城務工的打工人員的約束力顯然小得多。
  近七成醉駕案發自交通事故
  該院受理案件的數據還顯示,近七成醉駕案件是由於出現輕微或輕型交通事故而案發,另三成則是由於駕駛中出現入睡、行車異常或被例行檢查發現,由此可見,醉駕,是典型的“馬路殺手”。美蘭區檢察院辦理的57件危險駕駛案中,有39件發生了碰撞、擦刮、追尾等交通事故,部分事故造成人員的輕微傷或輕傷,嚴重的甚至間接造成人員死亡。
  2012年6月,個體戶林某參加伯父生日宴會,喝了大量紅酒後於晚上10時許駕駛越野車沿白龍北路行駛回家。此時恰逢被害人姚某酒後駕駛無證電動車反方向行駛而來並撞在中間護欄上,電動車摔倒,姚某則摔入護欄另外一側即林某駕駛經過的車道內。醉酒駕車的林某行經事故地點時模糊地發現車道內有一物體,但由於此時視物不清,無法快速反應就從上面輾壓而過。兩位醉駕的男子,一人瞬間喪失生命,另一人在賠償姚某家屬人民幣40萬元後,同年9月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
  辦案檢察官分析,有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正常行車時,發現前方有異常或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急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後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微醉狀態下開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正常開車的16倍。這組數據顯示的是微醉情況下開車的危險性,而醉酒狀態下人的觸覺、感覺和判斷、操作能力更是大大降低,還會出現視覺障礙、視像不穩、應對遲緩等生理反應,往往無法正常控制剎車、油門、方向盤以及檔位,為道路交通事故埋下重大安全隱患。
  僥幸心理是醉駕案件高發主因
  醉駕入刑已近三年,交警部門對酒駕的檢查和處罰力度有增無減,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絕大多數群眾對酒駕的危害都有了或多或少的瞭解,可為何醉駕案件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呢?美蘭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分析認為,駕駛員的僥幸心理仍是醉駕案件高發主因。
  “這個僥幸心理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對自己酒後的駕駛和自控能力存在過高的估計,二是認為被交警發現和查處的概率不高,自己不會這麼‘倒霉’。”美蘭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黃春梅分析。
  2012年11月21日,35歲的紀某中午宴請客人時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之後不顧朋友勸阻堅持開車將客人送到機場,返回海口駕車行至瓊山大道與白駒大道交叉口過紅綠燈時由於搶行發生交通事故,先後撞到正常等候的一輛兩輪電動車、一輛三輪電動車、兩輛出租車,致使三名乘客受傷、車輛損壞。案發後紀某賠償三名受害人的醫葯費、車輛修理費約3萬元。2013年4月1日,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其被判處拘役2個月。
  據紀某自己交待,中午喝酒後已經感覺到頭重腳輕,朋友也善意地讓他回家休息,不用送到機場,可為了不在客人面前失禮,同時也認為中午交警不會出來檢查,便硬要親自駕車,致使發生這麼大的事故,真是追悔莫及。
  據調查,記者發現近半數男性對嚴禁酒駕的認識和執行出現背道而馳的現象,相當部分人不以酒後駕車為恥,反以為榮。有的人認為親友聚會上不喝酒不夠朋友,應酬宴席上不喝酒做不成生意,對勸酒難於拒絕;有的人在酒精的刺激下過高地估計自己,認為自己車技好,喝點酒甚至比平時開車還順溜,想在親友同事面前炫技;有的人覺得酒後與其麻煩去找人代駕,將方向盤交到他人手中,不如自己開車,只要開慢點、小心點,不會出事的;絕大部分酒駕的人都會認為交警查處酒後駕車有空可鑽,沒這麼巧碰到自己倒霉。
  嚴懲與教育並重減少“馬路殺手”
  酒後駕駛的危險和教訓觸目驚心,要有效治理酒後駕車行為,減少乃至根治醉駕案件發生,美蘭檢察院檢察官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首先,加大對酒後駕駛的查處力度,形成高壓管控,這是保護駕駛員和他人安全的最有力措施之一。交警部門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特別是在晚間等酒駕高發時段、餐飲娛樂場所周邊等酒駕高發地段增設卡點,加大檢查力度,一旦發現酒後駕駛,應毫不留情加以處罰。對於酒醉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定罪量刑。
  其次,宣傳教育要常抓不懈,強化“珍惜生命、關愛他人”理念,提高廣大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把握好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要針對餐飲娛樂場所等易發地點進行,張貼提示告示,鼓勵服務行業積極履行社會公共職責,勸阻駕駛人不要酒後駕車;二是針對個體戶、自由職業者、務工人員等酒駕高發人群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打消僥幸心理,遠離酒駕。
  再次,從源頭抓起,進一步規範駕駛人考試和管理制度,嚴把辦證、安全教育培訓關。通過系統正規的交通法規、車輛操作技術的學習考試,強化駕駛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自動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法制網海口4月23日電  (原標題:駕駛員的僥幸心理是犯罪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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